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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医疗器械经营场所与面积要求

发布:2022-02-23 12:34,更新:2024-05-17 09:31

我公司代办北京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、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、出租医疗器械办公室、出租医疗器械库房、出租医疗器械冷库、安装医疗器械软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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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经营Ⅲ类、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,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,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,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,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。 


二、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,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: 


经营类代号为Ⅲ-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、Ⅲ-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、Ⅲ-6863口腔科材料、Ⅲ-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,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,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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